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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http://www.hbets.cn/zxggXxpl/1494.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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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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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4-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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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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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托管机构违反交易中心托管业务相关规定的,交易中心有权采取以下相应措施对其违约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一) 口头警告
未按时进行托管机构年检的;
(二) 出具整改意见书或通报批评
1、公司经营状况、注册资本、法人变更、经营团队及业务联系人变动等重要信息发生变更时,未向交易中心提供书面变更报告的;
2、未能按照交易中心有关要求,积极有效履行托管机构职责的;
(三) 中止托管机构资格
1、未能完全执行相关托管协议,造成委托方无法按期履约的;或者未能完全执行相关托管协议,给委托方带来经济损失的。
2、托管机构有违规收费行为或未按时缴纳交易中心规定各项费用的。
3、根据托管协议内容,在收到交易中心要求补交保证金的书面通知后,两个工作日内未足额补交保证金的。
(四)撤销托管机构资格
1、擅自转让、出租托管机构资格,将交易活动委托给他人管理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
2、以交易中心业务名义从事非交易中心业务或从事其它与交易中心类似业务的;
3、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二十八条 托管机构被中止托管机构资格的,可在十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以及针对被中止会员资格情况的相关说明,经交易中心核实后,可恢复托管机构资格。经交易中心核实在中止资格的过程中确实违反相关国家法律或交易中心有关规定的,撤销托管机构资格。
第二十九条 托管机构被撤消托管机构资格的,交易中心两年内不再接受相关托管机构申请备案,该托管机构也不得进行相关托管业务或交易中心其他业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负责解释、修订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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