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
来源:http://www.bjpc.gov.cn/tztg/201311/t7020680.htm
|
作者:北京市发改委
|
发布时间: 2013-11-22
|
4815 次浏览
|
分享到:
5.配额清算(履约)。 重点排放单位应当于次年的6月15日前,向注册登记系统开设的履约账户上缴与其经核查的上年度排放总量相等的排放配额(含核证自愿减排量),用于抵消上年度的碳排放量,并在注册登记系统中进行清算。所上缴配额须为上年度或此前年度的排放配额,清算后剩余配额可储存使用。 2013年、2014年及2015年的排放配额在2016年6月30日前有效。2016年(含)后的排放配额的有效期将另行规定。 四、政策引导和支持措施 1.给予节能减碳项目财政资金支持。集成国家和本市各项节能减排扶持政策,对积极参与碳排放权交易并按时履约的排放单位,在安排节能减排及环境保护、清洁生产等财政性专项资金时将给予优先支持。 2.给予金融机构对接服务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运用节能收益权质押、能效融资、节能贷等新型金融产品,为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者提供灵活多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面向资本市场,组织开展碳交易项目推介。支持中介咨询机构为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专业评估服务。 3.给予先进适应技术推介支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参与试点企业(单位)提供全方位的培训指导,提供节能减碳技术供需对接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塑造试点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提高企业品牌价值。 五、其它相关要求 1.建立抽查机制。每年4—5月,市发展改革委将对重点排放单位的第三方核查报告进行抽查,并根据需要开展现场调查,确保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2.规范市场管理。北京环交所作为碳排放权交易机构,应提供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市场环境,维护交易秩序,保障交易参与方合法权益。制定交易规则及相关操作细则,运行和维护电子交易平台系统,保障配额和资金的安全、高效流转,及时出具交易凭证。妥善保存交易记录,定期披露交易信息,并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3.公开履约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市统计局于每年7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全市重点排放单位上年度的履约情况。 4.建立价格预警机制。当排放配额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市发展改革委将通过拍卖或回购配额等方式稳定碳排放交易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作为国家首都和首批试点城市,本市组织实施好碳交易试点,不仅对于协同防治大气污染,完善要素市场,培育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也将为建设全国统一碳交易市场探索经验,更是向世界表明我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工作决心和行动的重要举措,意义重大。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各排放企业(单位)、相关主体应提高认识和工作主动性,切实履行节能减碳社会责任,积极参与试点建设,共同促进试点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特此通知。 附件:
1.北京市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核算和报告指南 (2013版)
2.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
3.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配额核定方法(试行)
4.北京市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报送流程
5.北京市碳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操作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