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借碳交易业务细则(试行)
发布时间:2015-06-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上海碳市场借碳交易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借碳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上海市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规则》和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简称“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借碳的定义】本细则所称借碳,是指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入方(简称“借入方”)存入一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后,向符合条件的配额借出方(简称“借出方”)借入配额并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待双方约定的借碳期限届满后,由借入方向借出方返还配额并支付约定收益的行为。
第二章 业务流程
第三条 【准入条件】交易所对借碳双方的借碳交易实行交易权限管理。借碳双方应当为纳入上海市配额管理的企业或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参与借碳业务须符合 《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碳排放交易机构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实施办法 》(试行)规定的条件,并已经申请成为交易所的会员。借入方所借碳配额数量应与自身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相当。
第四条 【借碳标的】所借配额为在上海市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系统中登记的各个年度的碳排放配额。所借碳配额不得用于质押或者清缴履约。
第五条 【借碳期限】如果所借配额为当年需要履约清缴的品种,借碳到期日不应超过当年清缴截止日的前一个月(即5月31日)。
第六条 【借碳合同】借碳双方自行磋商并签订借碳合同。借碳合同由交易所提供标准格式,借碳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对以下事项进行约定:
(一) 所借配额的种类和数量;
(二) 借碳期限;
(三) 借入方应向借出方返还的约定收益;
(四) 借入方应向借出方返还配额的种类和数量;
(五) 双方同意交易所的违约处置方式。
第七条 【申请资料】借碳双方应当共同向交易所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开展借碳交易:
(一) 借碳交易申请表;
(二) 双方签署的《借碳合同》;
(三) 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资料审核】交易所在收到借碳双方提交的申请材料后的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交易所向借碳双方出具《借碳交易同意书》。
第九条 【设立科目】在借入方交易系统中的交易账户下,设立借碳专用配额科目,资金账户下设立借碳专用资金科目。交易系统中的借碳专用配额科目与登记注册系统中借入方的专用配额科目对应。
第十条 【初始保证金缴纳】借入方在收到《借碳交易同意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向其借碳专用资金科目内存入规定比例的初始保证金。初始保证金为借碳金额的30%,计算公式为:
初始保证金=Σ(借碳数量×借碳价格)×30%
其中,借碳价格指借入方缴纳初始保证金当日的前一收盘价。
第十一条 【划入配额】借出方在收到《借碳交易同意书》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应借出的配额从登记注册系统管理科目划入借出方借碳专用配额科目。
第十二条 【配额划转】借入方缴纳保证金,借出方划入应借出配额后,交易所于三个工作日内向登记机构出具《配额划转通知书》。《配额划转通知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 借碳双方的名称;
(二) 所借配额的种类和数量;
(三) 借碳期限;
第十三条 【保证金比例】保证金比例是指交易系统中借入方借碳专用资金科目与借碳专用配额科目内配额市值之和与其借碳债务之间的比例。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30%。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比例=Σ(借碳专用资金科目内现金+借碳专用配额科目内配额市值)/Σ(借碳数量×当日收盘价)
其中,借碳专用配额科目内配额市值=借碳专用配额科目内配额数量×当日收盘价。
第十四条 【配额返还】借碳期限到期日前(包含到期日),双方共同向交易所提交《配额返还申请书》,交易所在收到申请书后按照双方约定的日期暂停借入方借碳专用科目内的配额交易,并向登记机构出具《配额划转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