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交易会员、客户划拨资金的方式:
(一)入金:交易会员、客户可通过银行渠道、交易所渠道将结算资金账户资金划入资金账户。
(二)出金:交易会员、客户在交易结算完成次日后方能将资金由资金账户划转至银行结算资金账户。当交易会员、客户的资金账户余额或可取资金余额等于零时,其不能进行资金转出。
第二十四条 交易会员严禁通过任何渠道挪用客户资金账户金额。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会员和客户,交易所可以限制其资金划出: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结算报表。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时,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报表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应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报表,做好核对工作,妥善保存,该数据应至少保存20年,但对有关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为止。
第二十八条 交易会员、客户变更、撤销交易所资金账户时,需要到交易所办理变更、销户手续。销户前,资金账户余额必须为零。
第五章 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者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交易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三十条 风险防范实行两级负责制。交易所防范交易会员的风险,交易会员防范客户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交易会员不能履行交易责任时,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其买卖申报;
(二)按规定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
(三)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会员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交易会员发生配额交收违约时,交易所有权暂不划转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应收资金;交易会员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交易所有权暂不交付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应收配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