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y and Regulations​​​​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试行)
来源:http://www.chinatcx.com.cn/tcxweb/pages/news/news_info.jsp?article_id=2121 | 作者: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 发布时间: 2013-12-25 | 4481 次浏览 | 分享到: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结算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津排放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碳排放权交易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碳排放权市场风险,根据《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交易者的配额、交易资金、交易手续费及其它相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 交易所实行会员结算制度,为经交易所核准的交易会员提供结算服务。
  第四条 交易会员包括经纪类交易会员、综合类交易会员和试点企业会员。综合类会员享有代理权和自营权,可以参与交易;经纪类会员仅享有代理权。
  第五条 本细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交易会员、交易者、登记簿管理机构、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结算机构
  第六条 交易所设立结算部,负责碳排放权交易的统一结算、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第七条 交易所结算部的主要职责:
  (一)控制结算风险,保证交易结果的履行;
  (二)编制交易会员及其客户的结算账表和其它会计帐表;
  (三)统计、登记和报告交易结算情况;
  (四)办理交易资金、交易手续费及其它有关款项的结算业务;
  (五)监督结算银行及相关机构与交易所的结算业务;
  (六)妥善保管结算资料、结算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
  (七)按规定管理交易资金、风险准备金。
  第八条 所有在交易系统中成交的交易必须通过结算部进行统一结算。
  第九条 交易会员须设立专门人员,负责交易会员与交易所、交易会员与客户之间的结算工作。交易会员应妥善保管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凭证、账册,以备查询和核实。
  第十条 交易所依据交易所规则对交易会员的结算资料、财务报表及相关的凭证和账册进行检查时,交易会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结算银行
  第十一条 结算银行是指交易所指定的,协助交易所办理碳排放权交易结算业务的银行。
  交易所有权对结算银行的结算业务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结算银行的责任与义务:
  (一)开设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和交易者结算账户;
  (二)交易所与交易者之间业务资金的往来结算必须通过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办理;
  (三)向交易所提供交易者结算账户的资金情况,协助交易所核查交易者资金的来源和去向;
  (四)根据交易所提供的数据优先划转交易者的交易资金并及时向交易反馈交易资金划转情况;
  (五)配合交易所进行数据对账;
  (六)向交易所及时通报交易者在资金结算方面的不良行为和风险;
  (七)在交易所出现重大风险时,协助交易所化解风险;
  (八)保守交易所和交易者的商业秘密。
第四章 结算流程
  第十三条 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集中存放交易资金及相关款项。交易所对交易会员存入交易所的专用结算账户的碳排放权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
  第十四条 交易会员应在结算银行开设碳排放权交易专用资金账户,用于存放碳排放交易资金和相关款项。交易会员对客户存入其专用资金账户的交易资金实行分账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
  第十五条 交易者需保证其专用资金账户余额应有足够用于参与交易的资金。
  第十六条 交易所根据交易者当日成交金额按比例收取交易手续费,收取标准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 碳排放权交易结算分为交易资金和配额的清算与交收。
  第十八条 每日交易结束后,交易所按成交价格及数量对所有成交交易清算,对应收应付的款项实行净额一次划转,相应增加或减少其交易结算账户的交易资金。
  第十九条 配额交收均由交易所统一组织进行。登记簿管理机构根据相关规定和交易所的清算结果完成配额过户。配额交收完成后不可撤销。
  第二十条 交易所在交易清算完成后,将结算数据发送给交易会员。如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结算数据,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数据的时间。
  交易所负责向交易会员提供其代理客户的结算数据。
  第二十一条 交易会员应及时核对结算数据。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在不迟于下一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遇特殊情况,交易会员可在第二天开市后二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交易所。未在前述规定时间内对结算数据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认可结算数据的正确性。
  第二十二条 交易会员应及时向客户提供结算数据。客户如对结算数据有异议,应当向交易会员提出,由交易会员在协议约定时间内予以核实确认。未在异议期内提出异议的,视为客户认可交易结果的正确性,客户应当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第二十三条 交易会员、客户划拨资金的方式:
  (一)入金:交易会员、客户可通过银行渠道、交易所渠道将结算资金账户资金划入资金账户。
  (二)出金:交易会员、客户在交易结算完成次日后方能将资金由资金账户划转至银行结算资金账户。当交易会员、客户的资金账户余额或可取资金余额等于零时,其不能进行资金转出。
  第二十四条 交易会员严禁通过任何渠道挪用客户资金账户金额。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会员和客户,交易所可以限制其资金划出:
  (一)涉嫌重大违规,经交易所立案调查的;
  (二)因投诉、举报、交易纠纷等被司法部门、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正式立案调查,且正处在调查期间的;
  (三)交易所认为市场出现重大风险时;
  (四)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交易会员可通过电子交易系统获得结算报表。遇特殊情况造成交易所不能按时提供时,交易所将另行通知提供结算报表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交易会员应及时获取交易所提供的结算报表,做好核对工作,妥善保存,该数据应至少保存20年,但对有关交易有争议的,应当保存至该争议消除为止。
  第二十八条 交易会员、客户变更、撤销交易所资金账户时,需要到交易所办理变更、销户手续。销户前,资金账户余额必须为零。
第五章 风险与责任
  第二十九条 交易者对其在交易所成交的交易负有承担风险的责任。
  第三十条 风险防范实行两级负责制。交易所防范交易会员的风险,交易会员防范客户的风险。
  第三十一条 交易会员不能履行交易责任时,交易所有权对其采取下列保障措施:
  (一)暂停其买卖申报;
  (二)按规定动用风险准备金进行履约赔偿;
  (三)通过法律程序,继续对该交易会员追偿。
  第三十二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的亏损的资金。
  第三十三条 交易会员发生配额交收违约时,交易所有权暂不划转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应收资金;交易会员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交易所有权暂不交付相当于违约金额的应收配额。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