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交易者涉嫌违规;
(三)交易者交易存在较大风险;
(四)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形。
第八章 风险准备金制度
第二十三条 交易所实行风险准备金制度。风险准备金是指由交易所设立,用于为维护市场正常运转提供财务担保和弥补因交易所不可预见风险带来亏损的资金。
第二十四条 交易所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风险准备金专用账户,对风险准备金进行单独核算、专户管理。
第二十五条 风险准备金的来源:
(一)交易所从其自有资金中一次性提取100万元人民币作为启动资金;
(二)交易所按照月度净手续费收入总额的3%按月计提;
(三)符合国家财政政策规定的其他收入。
第二十六条 当风险准备金达到注册资本时,经交易所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提取。
风险准备金的动用应当经交易所董事会批准,报交易所监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用途和程序进行。
第九章 稽查制度
第二十七条 交易所实行稽查制度。稽查是指根据交易所的各项规章制度,交易所对交易会员、交易者、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的业务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交易者、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交易者、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行为;
(五)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须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交易者、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等应自觉接受交易所的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