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y and Regulations​​​​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细则(试行)
来源:http://www.cqets.com.cn/news/risk/82.html | 作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发布时间: 2014-06-03 | 5511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数量和对手方。成交申报指令在交易系统确认成交前可以撤销。交易系统对交易品种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手方交易账号和约定号等各项内容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第二十五条 定价申报指令包括交易品种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交易账号等内容。
合意的对手方通过交易系统发出成交指令,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交易系统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
定价申报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申报卖出交易产品,不得超过其交易账户的可交易权益余额。
第二十七条 碳排放交易实行全额资金交易,交易参与人申报买入交易产品,金额不得超过其交易账户的可用资金余额。
第二十八条 意向申报和定价申报可设定有效期,最长为20个交易日。
成交申报当日有效。
第二十九条 碳排放交易价格实行涨跌幅限制,涨跌幅比例为20%。
涨跌幅基准价为前日交易均价,前日交易均价为上一有成交交易日的交易量加权平均价。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原则取至价格最小变动单位,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人民币。
交易所可以调整涨跌幅比例,报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备案。
第三十条 交易系统对申报价格在涨跌幅限制以内,申报内容相匹配的成交申报和定价申报进行成交确认。交易系统进行成交确认的时间为交易日9:30至11:30和13:30至15:30。
第三十一条 经交易系统确认的成交结果,买卖双方必须履行交收义务。
第三十二条 买入的交易产品当日不得卖出,卖出交易产品的资金可用于当日交易。
第三十三条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及成交结果进行记录备案,交易参与人可以通过交易系统查询。
第三十四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对当日交易记录进行核对,对记录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下一个交易日开盘前以书面方式向交易所提出。未按规定方式提出异议的,视为已认可交易数据正确性。
第五章 结算交割
第三十五条 交易所对交易资金实行统一结算,对交易产品实行逐笔清算交收。
第三十六条 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开立交易所结算专用存管账户,对交易参与人存入的交易资金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应当确保交易参与人交易资金安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三十八条 交易参与人应在结算银行开设资金结算账户,用于与交易所结算专用存管账户之间的资金划转。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在当日交易结束后对交易资金进行清算。结算银行按交易所指令划付交易资金,并及时将资金划转凭证和相关信息反馈给交易所。
第四十条 交易系统与登记簿连接,在交易完成后及时完成交易产品权属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交易所结算交割时间为交易日15:30-17:30。交易所可以根据需要调整结算交割时间。
结算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六章 交易信息
第四十二条 交易所通过交易系统和网站等渠道对外发布交易信息。
第四十三条 交易所在每个交易日发布行情、报价和成交等信息。
行情信息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交易品种代码、前日交易均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等。
报价信息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交易品种代码、申报类型、买卖方向、买卖数量、买卖价格以及报价联系人和联系方式等。
成交信息包括交易品种名称、交易品种代码、成交量、成交价。
第四十四条 交易所定期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各类报表,及时予以发布。
第四十五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交易信息发布的渠道和内容。
第四十六条 交易信息归交易所所有。未经交易所许可,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传播或使用。
第四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所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导致交易信息传输发生异常或者中断的,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交易信息的管理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
第七章 交易行为监管
第四十八条 交易所对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涉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可能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四)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九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交易参与人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交易参与人等被调查者报告、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查询交易参与人交易账户和资金账户;
(五)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违约行为;
(六)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条 交易参与人应当配合交易所进行相关调查,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对不如实提供资料、隐瞒事实真相、故意回避调查或者妨碍交易所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单位和个人,交易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