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享有广碳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七条 除一般权利外,广碳所综合会员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优先参与广碳所创新业务;
(二)会员企业宣传、项目推介等方面的重点专项服务;
(三)享有在广碳所驻场交易的权利,广碳所提供单独的房间作为交易办公使用;
(四)按广碳所规定享有增值服务与相关支持;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除一般权利外,广碳所经纪(代理)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广碳所规定向经纪或代理客户收取相关的代理服务费用;
(二)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广碳所创新业务;
(三)会员企业宣传、项目推介等方面的重点专项服务;
(四)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广碳所会员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碳所相关管理规定;
(二)接受广碳所的监督和管理,积极配合广碳所对会员的定期及不定期检查或抽查;
(三)及时向广碳所反映、反馈交易相关信息,特别是可能或正在影响交易正常进行的信息;
(四)每项业务完成后向广碳所提交规定报告,年终向广碳所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五)及时报告会员自身的重大变更,如注册资本增减、法定代表人更换、业务范围调整等;
(六)保守广碳所及涉及各方的商业机密;
(七)按广碳所规定缴纳年费及其他费用;
(八)其他应当承担的义务。
第五章 会籍管理
第二十条 会员会籍管理包括会员资格的取得、变更、转让、中止、恢复及终止等。
第二十一条 广碳所会员资格申请及取得的程序:
(一)申请人向广碳所提交会员资格申请材料;
(二)广碳所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予以初审,在收到入会申请后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申请人在收到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应与广碳所签订《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协议》(简称协议书),并缴纳相关费用;
(四)综合会员、经纪(代理)会员、自营会员须在广碳所指定的结算银行开设银行资金账户;
(五)广碳所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资格证书,申请人取得广碳所会员资格,正式成为广碳所会员。
第二十二条 企业申请成为广碳所会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碳排放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表》;
(二)法人/其他组织资格证明(企业证明须经年检);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经年检);
(四)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五)近两年的业务经营状况(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新设公司提供发起人简介;
(六)如具有碳交易业务资源及相关业务运作经验的,须提供证明材料;
(七)企业碳排放权交易责任人授权书;
(八)广碳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 个人申请成为广碳所会员,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广州碳排放交易所会员资格申请表》;
(二)个人身份证等合法证明;
(三)广碳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会员资格变更
会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向广碳所书面报告,广碳所对其会员信息及会员资格作出相应变更:
(一)发生兼并、合并或分立;
(二)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住所及联系方式变更;
(三)注册资本总额或股权结构等重大事项变更;
(四)受到政府部门或行业机构处分、处罚;
会员资格变更完成后,根据需要在广碳所网站或广碳所依托媒体上对变更信息进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会员资格转让
会员资格转让须向广碳所提交资格转让申请,与受让方签订《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会员资格转让协议书》。在广碳所出具审核意见期间,该会员资格中止;
会员资格转让需遵守以下规定:
(一)在提出会员资格转让申请前,会员应结清各项费用;
(二)会员资格转让原则上由会员自行寻找受让方,广碳所不承担会员资格转让承转义务;
(三)受让方须符合相应会员资格的入会条件;
(四)企业碳排放权交易责任人资质不随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须自身具备相应资质;
(五)已缴纳费用不随会员资格转让,受让方须按广碳所相关规定另行缴纳年费等相关费用;
会员资格转让完成后,根据需要在广碳所网站或广碳所依托媒体上对转让信息进行公告。
第二十六条 会员资格中止
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广碳所中止其会员资格:
(一)不按规定缴纳年费;
(二)不遵守广碳所规章制度,扰乱、操纵市场;
(三)非法经营,损害广碳所形象或造成广碳所损失;
(四)为委托方提供专业服务时未能恪尽职守、尽职尽责,导致委托方遭受损失;
(五)因违法乱纪受到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处分、处罚;
(六)会员资格变更或会员资格转让期间;
(七)相关从业人员不接受广碳所后续教育培训和资质认证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