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简介
主营业务
新闻中心
政策法规
公司邮箱
资产平台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名称
描述
内容
法
政策法规
Policy and Regulations
国家
北京
上海
天津
重庆
广东
湖北
深圳
12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配额托管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来源:
http://www.hbets.cn/zxggXxpl/1494.htm
|
作者: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
发布时间:
2014-12-08
|
6127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配额托管业务的管理工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托管机构的业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易中心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配额管理企业与托管机构开展的配额托管业务。
第二章 定义
第三条 托管机构,是指经申请备案,由交易中心认证相关资质,可以接受委托方委托,代为持有委托方的碳资产,以自身名义对委托方所托管的碳资产进行集中管理和交易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条 配额(HBEA),是指由湖北省发改委按照配额管理企业年度配额分配方案,在注册登记系统内发放给企业的碳排放权指标。
第五条 CCER(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由国家发改委备案签发,可以抵销配额用于控排企业履约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本实施细则中除有特殊说明外,CCER均指符合湖北省履约条件,在湖北省境内,配额管理企业核查边界外产生的CCER。
第三章 托管机构资质认证
第六条 凡承认、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政府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交易中心的业务规则和各项管理办法,并且符合本实施细则所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均可以申请成为交易中心认证的托管机构。
第七条 申请认证的托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
(二) 具有独立、固定的经营场所;
(三) 经营管理团队中至少有 1 人(含)以上拥有湖北碳交易员从业资格证;
(四) 拥有符合业务需求的计算机软、硬件设施及配套的通讯线路、专业人员;
(五) 具备健全的现代化法人治理结构、组织机构,并具有完备的财务管理制度、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交易结算制度及风险控制制度等;
(六) 申请单位及其股东或其母公司近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无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七) 熟悉、认同并自愿遵守交易中心各项业务规则及管理办法;
(八) 及时足额缴纳应缴费用,具体收费标准以物价局文件为准;
(九) 交易中心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四章 托管机构的备案和年检
第八条 托管机构备案程序
(一)拟申请备案成为交易中心托管机构的单位需向交易中心会员部提出申请并递交如下资料:
1、申请成为交易中心托管机构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经年检);
3、申请单位国、地税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申请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6、申请单位高管及关键岗位从业人员简历;
7、申请单位章程;
8、申请单位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9、申请单位近2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记录、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的书面说明或承诺;
10、 交易中心要求的其它资质证明材料。
注:以上资料均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交易中心会员部对申请单位递交的资料按照中心相关要求进行审查。
(三)审查合格后,由交易中心会员部向申请单位出具《托管机构资格认定书》,申请单位缴清相关费用后,正式成为交易中心认可备案的托管机构,在交易中心网站进行公示。
(四)经审查不合格的,交易中心将不予备案。申请单位可在整改后,再次向交易中心会员部提交资格认定申请。
第九条 托管机构通过交易中心审核备案程序后,应在收到《托管机构资格认定书》的15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缴纳相关费用,逾期未缴纳相关费用的视为自动放弃托管机构资格。
第十条 交易中心对托管机构实行年检登记制度,年检登记时间为每年7月 1 日至 8 月 31 日。年检时托管机构向交易中心会员部提供如下文件、材料:
(一) 托管机构年检登记表;
(二) 通过当年度工商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 交易中心要求提供的其它证明文件。
交易中心会员部对托管机构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经审查未通过年检的或经交易中心抽查发现年检不符合规定的,交易中心终止其托管机构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五章 托管机构的变更和终止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情况发生之日起10 个工作日内向交易中心提供书面变更报告:
(一) 变更法定代表人;
(二) 变更注册资本或股权结构;
(三) 变更名称、住所、营业场所、经营范围或联系方式;
(四) 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五) 发生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经济纠纷、诉讼或仲裁案件;
(六) 取得其他碳排放权交易场所会员资格;
(七) 因涉嫌违法、违规受到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处罚;
(八) 交易中心要求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因公司经营等原因可以申请终止其托管机构资格,按以下流程申办:
(一)托管机构应向交易中心提供如下材料:
1、关于终止托管机构资格的内部审批文件(股东(大)会决议、会议纪要等);
2、关于终止托管机构资格的申请;
3、未履行完毕的托管业务的处置方案;
<
1
2
3
>
查看全文 »
上一篇:
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下一篇: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