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y and Regulations​​​​
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http://www.cq.gov.cn/publicinfo/web/views/Show!detail.action?sid=3874934 | 作者:重庆市人民政府 | 发布时间: 2014-04-30 | 591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七条  核查机构未按规定开展核查工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公布其违法违规信息。给配额管理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八条  交易所在碳排放权交易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交易主体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排放,是指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6类温室气体的排放,计量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
(二)碳排放权,是指依法取得向大气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温室气体的权利,量化为碳排放配额,1吨配额相当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排放量。
(三)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通过交易机构对配额等产品进行公开买卖的行为。
(四)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根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登记的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二条  国家对碳排放权交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9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