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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http://www.tj.gov.cn/zwgk/wjgz/szfbgtwj/201303/t20130304_188946.htm | 作者: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 2013-02-05 | 4507 次浏览 | 分享到:
津政办发 〔2013〕12 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2月5日

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十二五"规划关于逐步建立国内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要求,运用市场机制以较低成本实现本市绿色低碳发展目标,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增强企业和社会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意识和自觉性,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1〕4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天津市低碳城市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气候〔2011〕3226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气候〔2011〕2601号)要求,制定天津市碳排放权交易试点(以下简称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以调整优化经济结构为主攻方向,以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为主要内容,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碳排放权交易机制,推动以较低成本实现全市碳排放强度下降目标,树立碳排放付费的发展理念,尽快形成开放、兼容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努力成为全国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提升服务区域绿色低碳发展的能力,促进北方经济中心和生态城市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统筹协调、政府指导的原则;二是坚持科学设计、市场运作的原则;三是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
  (三)主要目标。建立本市重点碳排放企业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制度、企业碳排放配额分配制度,建立配额登记注册、交易、市场监管等体系。2013年初步完成碳排放权交易市场支撑体系建设,形成交易。到2015年,进一步完善试点工作,形成基本完善的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十三五"时期,逐步扩大市场范围,根据国家碳排放权交易工作总体安排,率先开展跨区域碳排放权交易,打造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平台。
  二、重点任务
  (一)制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作为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的依据,明确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体系规则,规范市场活动,保障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有序、持续发展。(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天津证监局、市质监局等有关部门)
  (二)明确市场范围。将本市钢铁、化工、电力、热力、石化、油气开采等重点排放行业和民用建筑领域中2009年以来排放二氧化碳2万吨以上的企业或单位(以下称纳入企业)纳入试点初期市场范围。根据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进展及本市碳排放权交易能力建设情况,研究逐步扩大市场范围。(责任单位: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建设交通委、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
  (三)设定总量目标、合理分配配额。根据本市单位地区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下降任务要求,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及行业发展阶段,确定市场范围2013年-2015年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目标。根据各年度总量目标,综合考虑纳入企业历史排放水平、已采取的节能减碳措施及未来发展计划等,制定纳入企业2013年-2015年各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纳入企业遵约情况,可对下一年度的二氧化碳排放总量目标和配额分配方案进行调整。每年向纳入企业免费发放本年度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积极探索通过市场拍卖方式发放配额。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统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四)建立登记注册体系。建立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登记注册制度,建设登记注册系统,对配额的发放、持有、转让、注销、结转等进行统一管理,依照用户类别为市场参与主体提供相关服务。(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天津证监局等有关部门)
  (五)建立交易体系。依托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建设碳排放权交易平台,开发建立包括交易账户管理、交易产品管理、资金结算清算、交易信息报送等功能的交易系统,健全和完善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规范各类交易活动,培育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天津证监局等有关部门,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六)建立碳排放监测报告核查体系。制定企业碳排放报告指南,建立纳入企业碳排放报告和核查制度,明确第三方核查机构的工作流程。纳入企业在提交碳排放报告时一并提交第三方核查报告。建立企业碳排放报告和核查报告报送系统,加强企业碳排放数据管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建设交通委、市质监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
  (七)建立遵约制度。纳入企业每年通过上缴二氧化碳排放配额的方式遵约,上缴数量应不少于经核查的年度排放量。允许纳入企业通过购买核证自愿减排量抵扣其部分碳排放量,比例不得超过年度排放量的10%。研究制定相关措施,对逾期未能足额上缴配额的纳入企业进行约束。(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法制办、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