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y and Regulations​​​​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细则(试行)
来源:http://www.cqets.com.cn/news/risk/82.html | 作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发布时间: 2014-06-03 | 5509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碳排放交易行为,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保障碳排放交易活动依法有序进行,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开展的碳排放交易活动,交易所、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等相关机构及人员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交易所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组织开展碳排放交易。
第四条 交易所接受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及市级相关部门的监管,维护交易市场秩序。
第二章 交易市场
第五条 交易所为碳排放交易提供交易系统、结算系统和行情系统等设施及必要场所,按照有关规定组织交易活动,对交易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在交易所交易的品种为经“重庆碳排放权交易登记簿”(以下简称登记簿)登记的碳排放配额和其他经国家和本市批准的交易品种,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七条 碳排放交易采用协议交易方式进行。交易所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交易方式的,由交易所另行规定。
第八条 交易所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9:30至11:30和13:30至15:30,国家法定假日和交易所公告的休市日休市。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交易所可以调整交易时间。
第九条 企业、其他组织和个人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经交易所审查确认后,可以参与碳排放交易。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建立会员体系,会员管理办法由交易所另行制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备案。
第十条 交易所应当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相关市场知识水平、投资经验以及诚信记录等进行综合评估,选择适当的投资者参与交易。
第三章 交易参与人
第十一条 纳入重庆市配额管理范围的单位(以下简称配额管理单位)和符合本细则规定的市场主体及自然人可申请成为交易参与人,从事碳排放交易活动。
第十二条 从事交易活动的其他市场主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合伙企业及其他组织;
(二)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合伙企业及其它组织净资产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三)具有从事碳排放管理或交易相关知识的人员;
(四)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信誉,近两年无违法行为和不良纪录;
(六)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从事交易活动的自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备一定的投资经验,较高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个人金融资产在10万元以上;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 其他市场主体和自然人应当通过交易所组织的投资经验、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试评价后,方可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十五条 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审定与核证机构、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参与碳排放交易。
第十六条 交易所股东参与碳排放交易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信息,并不得利用股东身份从事有违市场公平原则的活动。交易所不得向股东提供公开披露信息之外的市场信息。
第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从事碳排放交易活动,应在登记簿系统开设登记簿账户,并在交易所开设交易账户。
第十八条 交易参与人申请开设交易账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需提供身份证明材料);
(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材料(自然人除外);
(三)资产证明材料;
(四)近两年年检合格材料(限于企业和其他组织);
(五)授权委托书(自然人除外);
(六)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诺;
(七)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交易所收到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交易账户开设手续。
第四章 交易组织
第二十条 碳排放交易以1吨为最小数量变动单位,以0.01元/吨为最小价格变动单位。交易以人民币计价。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协议交易,是指交易参与人通过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买卖申报,与对手方达成合意,并经交易系统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二条 买卖申报类型包括:
(一)意向申报;
(二)成交申报;
(三)定价申报;
(四)交易所允许的其他申报类型。
第二十三条 意向申报指令包括交易品种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和交易账号等内容。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二十四条 成交申报指令包括交易品种代码、买卖方向、交易价格、交易数量、对手方交易账号和约定号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