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y and Regulations​​​​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来源:http://www.cqets.com.cn/news/risk/90.html | 作者: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 | 发布时间: 2014-06-03 | 5179 次浏览 | 分享到:
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交易违规违约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碳排放交易市场管理,规范交易行为,保障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重庆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细则》、《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细则》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进行的碳排放交易相关业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行为是指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等碳排放交易市场主体违反交易细则及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
第四条 交易所调查、认定和处理违规违约行为,应做到事实清楚、程序规范。
第二章 检查与调查
第五条 交易所依据交易细则、本办法及交易所其他有关规定,对碳排放交易相关业务活动以日常检查和专项调查两种形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查阅、复制与碳排放交易有关的信息、资料;
(二)对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等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取证;
(三)要求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等被调查者申报、陈述、解释、说明有关情况;
(四)查询碳排放权益账户和专用资金账户;
(五)制止、纠正、处理违规违约行为;
(六)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所必需的其他职权。
第七条 日常检查是指交易所根据其各项规章制度,对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等碳排放交易市场参与者的业务活动进行的定期和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八条 对日常检查工作中发现或接到投诉举报以及其他途径获得的线索进行审查后,情况复杂重大的,交易所应予以专项调查。
第九条 交易所指定专人负责日常检查和专项调查工作。专项调查取证应当由两名以上调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本人工作证或交易所的证明文件。
第十条 调查人员认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申请回避。
被调查人员认为调查人员与本案有关、可能影响公正的,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交易所认为调查人员应当回避的,责令其回避。
第十一条 调查人员在日常检查和专项调查工作中应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滥用职权。对违反规定的,交易所根据不同情节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二条 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等单位和人员应当接受交易所的检查和调查,配合交易所履行监管职责,如实提供交易所要求提供的文件和资料。
第十三条 交易所受理书面或者口头投诉、举报。受理口头投诉、举报应当进行记录。
第十四条 投诉、举报应当做到身份真实、内容明确;交易所应当按相关法律法规,对投诉、举报人员身份及内容信息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等市场参与者涉嫌违规,经交易所专项调查的,在确认违规行为之前,为防止违规后果进一步扩大,保障处理决定的执行,交易所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下列临时处置措施:
(一)限制入金;
(二)限制出金;
(三)限制相关账户交易;
(四)冻结相关权益或资金;
(五)限制结算银行的结算业务;
(六)经主管部门同意的其他措施。
第三章 违规违约处理
第十六条 交易参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交易所可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限制交易等措施:
(一)经调查认定有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权益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三)经调查有影响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并对市场产生不良影响;
(四)经调查认定违反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其他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按照相关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交易参与人、信息服务机构、结算银行及其他参与者具有下列违反交易所信息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交易等措施:
(一)未征得交易所许可,擅自传播或使用交易信息;
(二)未经交易所同意,以盈利为目的传播或使用交易信息;
(三)与交易所签订了信息传播或使用合同或协议,但违反合同或协议规定;
(四)发现传播或使用的交易信息内容有错误,未立即中止或终止传播、使用行为,未通知交易所并及时更正说明;
(五)违反保密义务,擅自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
(六)未按规定对传播或使用的信息内容存档;
(七)违反交易所信息管理办法的其他行为。
上述违规行为同时构成违约的,按照相关协议中关于违约责任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 结算银行有下列违反交易所结算管理规定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或者限制结算、取消结算资格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