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y and Regulations​​​​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
来源:http://www.cnemission.com/article/zcfg/bsgz/201508/20150800000941.shtml | 作者: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 发布时间: 2015-08-31 | 6391 次浏览 | 分享到:

意向受让方或意向出让方查看实时挂单列表,点选意向挂单,提交申报完成交易。根据“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意向受让方只可点选价格最低的卖出挂单,意向出让方只可点选价格最高的买入挂单。成交价为挂单申报报价,成交数量为卖出或买入申报数量。
第二十三条 未成交的挂单申报可随时撤销,部分成交的挂单申报可随时撤销未成交部分,并重新提交挂单申报。

第三节 单向竞价
第二十四条 单向竞价是指出让方向交易系统提交卖出挂单申报,确定标的数量和保留价,在规定时间内由意向受让方通过网络进行自主竞价并成交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五条 出让方向交易系统提交单向竞价交易挂单申报,征集意向受让方。挂单申报需提交交易标的的代码、数量、保留价、竞价期限等信息。申报完成后对应的交易标的被冻结,并按交易系统设定时间进入竞价程序。
竞价的过程由自由竞价阶段和限时竞价阶段组成。自由竞价阶段中,意向受让方可以对交易标的进行充分报价,竞价人的报价高于交易系统现有最高报价(首次报价可为起始价)方为有效报价。自由竞价阶段结束后交易系统将根据预先设定的限时周期自动延时,进入限时竞价阶段,限时竞价时间应在广碳所公布的当日交易时段,限时竞价阶段结束时的最新有效报价即为成交价。

第四节 协议转让
第二十六条 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通过协商达成一致并通过交易系统完成交易的交易方式。交易参与人采用协议转让的,其单笔交易数量应达到10万吨或以上。
第二十七条 协议转让交易中,申报价格应不高于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130%,不低于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的70%。
第二十八条 交易参与人向交易系统提交协议转让交易挂单申报,挂单申报除需提交交易标的代码、数量、价格和买卖方向等信息外,还应录入意向方信息。经意向方在系统中确认并由广碳所审核后成交。
第二十九条 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不纳入广碳所即时行情,成交量在交易结算后计入当日配额成交总量。

第四章  资金监管、结算和碳排放配额交收

第三十条 广碳所碳排放配额交易资金结算实行第三方存管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占用、借用以广碳所名义存放在结算银行的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擅自将交易结算资金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三十一条 广碳所在当天交易结束后进行交易清算。碳排放配额由出让方交易账户转入受让方交易账户;资金通过结算银行由受让方交易账户转入出让方交易账户。
出让方可于下一个交易日将结算资金从交易账户转入银行资金账户。
第三十二条 碳排放配额交收由广碳所统一组织进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相关规定和广碳所的清算结果在配额注册登记系统完成配额过户。
第三十三条 广碳所在每个交易日进行资金结算和碳排放配额交收的时间为15:30至17:00。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资金结算和碳排放配额交收时间的,由广碳所另行公告。
碳排放配额交易结算制度由广碳所另行制订。

第五章 其它交易事项

第一节 开盘价、收盘价及涨跌幅
第三十四条 广碳所当日开盘价为挂牌竞价或挂牌点选交易方式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收盘价为挂牌竞价或挂牌点选当日所有成交的加权平均价。当日不能产生收盘价或无成交的,以前一交易日收盘价为收盘价。
第三十五条 采取挂牌竞价、挂牌点选交易方式的成交价格须在开盘价±10%区间内;采取单向竞价交易方式的,保留价须在开盘价±10%区间内。

第二节 交易的暂停、恢复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形,广碳所可以对个别碳排放配额交易或整个交易系统进行暂停交易;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广碳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一)因交易系统技术故障、非法侵入、意外事件及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
(二)出现涉嫌违法违规交易、交易量超过一定范围或高频交易等异常情形;
(三)出现影响交易正常进行或广碳所认定的需要暂停交易的其他情形。
广碳所决定暂停交易应立即报告省发展改革委,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七条 暂停交易情形消除后,广碳所可以决定恢复交易。暂停交易及恢复交易的具体时间和方式,由广碳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三十八条 暂停交易期间,交易系统不接受涉及应被暂停交易的申报或所有的交易申报;待恢复交易后,暂停前的指令进入正常交易程序。
第三十九条 交易参与人或碳排放配额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的规定不再具备交易资格或交易条件的,广碳所应终止相关交易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 因交易暂停、恢复、终止造成的损失,广碳所不承担责任。

第六章 交易信息

第四十一条 广碳所每个交易日发布碳排放配额交易即时行情以及碳排放配额交易公开信息。
第四十二条 广碳所定期编制反映市场成交情况的相关统计报表、分析报告,并予以及时发布。
第四十三条 广碳所、交易参与人和结算银行不得泄露碳排放配额交易业务中获取的商业秘密。
广碳所可以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相关单位提供相关信息,并执行相应的保密规定。
第四十四条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广碳所可以调整信息发布的方式和内容。
碳排放配额交易信息管理制度由广碳所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