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y and Regulations​​​​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碳排放配额交易规则
来源:http://www.cnemission.com/article/zcfg/bsgz/201508/20150800000941.shtml | 作者: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 | 发布时间: 2015-08-31 | 639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五条 广碳所实行碳排放配额持有量限制制度。交易参与人持有的配额数量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第四十六条 广碳所实行结算风险防控制度,对会员的结算资金实施分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广碳所依据本规则及相关规定,对交易参与人、结算银行及碳排放配额交易其他参与者的交易相关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
第四十八条 广碳所对通过交易监督工作、投诉举报、交易主管部门等单位通告或其他途径发现交易参与人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异常交易等违规违约行为的,应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书面警示、通报批评、限制交易、中止或终止交易及其他相关业务资质或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
广碳所建立交易参与人不良信用记录,对交易参与人的违法违规交易信息进行记录并予以公布。

第八章 交易纠纷处理

第四十九条 交易参与人之间发生有关碳排放配额交易业务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章 交易费用

第五十条 交易参与人通过广碳所进行碳排放配额交易活动,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广碳所信息的,应当向广碳所相应缴纳交易服务费、信息使用费及其他费用。
第五十一条 碳排放配额交易手续费按照省价格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收费项目及标准由广碳所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则由广碳所负责修订和解释,广碳所可以根据本规则制定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所(中心)
2015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