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配额分配、碳排放核查、碳排放量审定、第三方机构管理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
(三)违规泄露与碳排放交易相关的保密信息,造成严重影响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名词解释)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碳排放,是指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直接排放,是指煤炭、天然气、石油等化石能源燃烧活动和工业生产过程等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间接排放,是指因使用外购的电力和热力等所导致的温室气体排放。
(二)碳排放配额是指企业等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额度,1吨碳排放配额(简称SHEA)等于1吨二氧化碳当量(1tCO2)。
(三)历史排放法,是指以纳入配额管理的单位在过去一定年度的碳排放数据为主要依据,确定其未来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方法。
基准线法,是指以纳入配额管理单位的碳排放效率基准为主要依据,确定其未来年度碳排放配额的方法。
(四)排放设施,是指具备相对独立功能的,直接或者间接排放温室气体的生产运营系统,包括生产设备、建筑物、构筑物等。
(五)排放边界,是指《上海市温室气体排放核算与报告指南》及相关行业方法规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范围。
(六)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经其备案并在国家登记系统登记的自愿减排项目减排量。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13年11月2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