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y and Regulations​​​​
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
来源:http://www.chinatcx.com.cn/tcxweb/pages/news/news_info.jsp?article_id=2119 | 作者:天津排放权交易所 | 发布时间: 2013-12-25 | 6479 次浏览 | 分享到:
  (六)最新价:当前最新的一笔成交价。
  (七)涨跌:最新价减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之差;正为涨,负为跌。
  (八)成交量:该交易日累计成交数量。
  第二十二条 申报经交易主机匹配成交后,交易即告成立。符合本规则各项规定达成的交易于成立时生效,交易者必须承认交易结果,履行清算交收义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因造成严重后果的交易,交易所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无效。
  对显失公平的交易,经交易所认定,可以采取适当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违反本规则,严重破坏市场正常运行的交易,交易所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违规交易者承担。
  第二十三条 依照本规则达成的交易,其成交结果以交易所交易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
第三章 协议交易
  第二十四条 协议交易是指项目挂牌期只产生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或双方进行自主线下协议后,在交易所组织下,交易者通过协商方式确定交易内容、交易价格等条款,签订交易合同,完成交易过程的交易方式。单笔交易量超过20万吨时,交易者应当通过协议交易方式达成交易。
  第二十五条 协议交易程序
  (一)经协议双方自主协商后,确认交易信息,并将其提交给交易所,向交易所提出挂牌申请。
  (二)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进行协议交易登记。
  (三)根据协议双方提交的交易信息,协议双方在交易所签订交易合同,冻结意向受让方全额资金。根据交易合同的约定,协议双方履行相关义务,通过交易所办理清算、交收等事项。
  (四)交易所对交易信息审核、统计、备案。
  第二十六条 协议交易的成交价格不纳入交易所即时行情,成交量在交易结束后计入当日配额成交总量。
第四章 拍卖交易
  第二十七条 拍卖交易是指交易标的以整体为单位进行挂牌转让,在设定的一个交易周期内,多个意向受让方(不少于2人)对同一标的物按照拍卖规则及加价幅度出价,直至交易结束,最终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最终受让方的交易方式。
  第二十八条 交易所对出让方提供的有关文件、材料是否符合拍卖要求以及对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审查,并在拍卖公告中予以披露。
  第二十九条 交易所在拍卖日七日前发布拍卖公告。
  第三十条 交易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相关内容制定拍卖公告,具体包括以下事项:
  (一)拍卖公告期;
  (二)拍卖标的;
  (三)拍卖时间;
  (四)起拍价;
  (五)拍卖的特别事项。
  第三十一条 拍卖交易程序
  (一)出让方向交易所提出挂牌申请;
  (二)经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在项目挂牌大厅发布信息;
  (三)在意向受让方报名时,交易系统冻结意向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若意向受让方交易资金账户金额不足时,需补足资金,方可参与该次竞价,其中意向受让方须在两人以上;
  (四)当意向受让方少于两人时,出让方可以选择挂牌延期或撤牌;
  (五)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确定意向受让方的最高出价,经交易所确认后,拍卖成交,形成电子交易合同,同时解冻未成交的意向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是指为确保履行电子交易合同而由意向受让方存放于交易账户内的押金,其金额为当前拍卖标的的起拍价。
  第三十三条 当前拍卖的出让方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三十四条 在拍卖过程中,意向受让方一经应价不得撤回,当其他意向受让方有更高应价时,其应价即丧失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意向受让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可以转为交易价款,不足价款需在当日16:00前补足,否则按违约处理。其他意向受让方的履约保证金在拍卖结束后解冻。
第五章 结算与交收
  第三十六条 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由交易所按相关规定,对交易者的交易资金及其他款项进行核算和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十七条 交易所在结算银行开设专用结算账户,用于存放交易者的交易资金。
  第三十八条 交易者须在结算银行开立自有资金账户,结算银行对交易者的自有资金账户与其交易资金账户进行绑定,交易者的出金或入金往来在交易资金账户和其自有资金账户之间划转。
  第三十九条 交易所实行分级结算制度。交易所对交易会员进行结算,交易会员对其代理的客户进行结算。
  第四十条 结算完成后,交易者可以通过交易所获得相关的结算数据。
  第四十一条 交易者应加强交易资金管理,严格执行交易所的有关规则、规定,并及时获取和核对结算数据,妥善保管结算方面的资料、凭证、账册等以备查询。
  第四十二条 交收是交易者根据电子交易合同的约定,出让方向受让方转移碳配额产品,受让方向出让方支付价款的过程。在清算完成后,通过结算银行及注册登记簿系统完成结算与交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