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
Policy and Regulations​​​​
湖北省碳排放权管理和交易暂行办法
来源:http://gkml.hubei.gov.cn/auto5472/auto5473/201404/t20140422_497476.html | 作者:湖北省政府办公厅 | 发布时间: 2014-04-04 | 5308 次浏览 | 分享到:
  所称碳排放权是指在满足碳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直接或者间接向大气排放二氧化碳的权利。
  所称碳排放权交易是指碳排放权交易主体在指定交易机构,对依据碳排放权取得的碳排放配额和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进行的公开买卖活动。
  第五十三条中国核证自愿减排量是指依据《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所取得的项目减排量,单位以“吨二氧化碳当量”(tCO2e)计。
  第五十四条本办法所称价格发现,是指主管部门在交易初始阶段向市场投放一定数量的碳排放配额,形成初始交易价格,目的是为市场各方提供价格预期。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组织边界,是指企业拥有股权或者控制权的生产业务范围。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